2020-12-11哲学理论界在矛盾多方面、多层次的问题中,提出了“一分为三”的观点。
“一分为二”是矛盾的基本形式,但不是唯一形式,还存在着“一分为三”的普遍形式,理由和依据是:
“一分为三”是自然、社会和思维的普通现象,如恩格斯把数学分为正数、负数和中性数。对社会形态,马克思也是“一分为三”的分为生产力、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。在思维领域中,形式逻辑也分为概念、判断、推理三种形式。人的认识过程也是从个别、特殊到一般三个阶段。
事物之所以“一分为三”有其客观原因。一是世界上一切事物都存在于一定空间,而空间是有长、宽、高三度空间的,故应用三维空间去观察事物;二是客观的矛盾双方在斗争中,往往出现中间状态,并不都是一方打败一方,而常会出现相互融洽的第三种现象,如恩格斯说的历史创造中的“总的合力”;三是事物发展有一个过程,其中的经过肯定一否定一否定再否定等。因此,要防止把“一分为二”绝对化,克服认识的片面性。
作为声乐教育工作者,就人体的生理结构和我们训练歌唱共鸣的最终目的来看,笔者认为用“三分法”来指导训练打造人体的歌唱共鸣乐器,更为客观实际、合理准确些。